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2號原告 許竹佑 被告 許錦棟
許錦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系爭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面積分別為
244及6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600元,原告應有部分均為3分之1等情,有上開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76,000元(計算式:244平方公尺×9,600元×應有部分1/3+61平方公尺×9,600元×應有部分1/3=976,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