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6號原告 賴麗珠 被告 柯清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字第29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林英奇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