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1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
張育祺 律師被告甲○○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租賃標的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劉淑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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