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醫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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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醫字第3號原告 劉宣佑
劉邦興 劉邦惠 劉邦燕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被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周德陽 被告 王怡寬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
林語然 律師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兩造願協商和解事宜,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貴卿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 醫 字第 3 號裁定(101.02.01)[和解]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 醫 字第 3 號裁定(101.05.21)[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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