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廖育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受處分人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抗告期間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四月十八日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准受處分人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上開裁定,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得於五日內提起抗告,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抗告期間誤載為不得抗告,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仁松法官王義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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