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83號聲請人 廖玉滿 相對人 王紈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4年10月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債務,經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對聲請人之債務,已屆85年1月3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現尚負債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霧峰區│萬豐││1297│建│115.59│全部│├─┴───┴────┴───┴───┴──────┴─┴───────┴───────┤│重測前:萬斗六段0000-000地號│└───────────────────────────────────────────┘┌─┬──┬───────┬────────┬───────────────┬────┐│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610│臺中市霧峰區萬│住家用│第一層:41.36│陽台:7.82│全部││││豐段1297地號│鋼筋混凝土造│第二層:41.36│平台:15.36││││├───────┤2層│屋頂突出物:6.33│花台:2│││││臺中市霧峰區中││夾層:11.36││││││正路146巷63弄4││合計:100.41││││││號│││││├─┴──┴───────┴────────┴────────┴──────┴────┤│重測前:萬斗六段1100建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