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9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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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915號聲請人假日半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請求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住所位於住台北縣板橋市○○街,非本院轄區,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查,本件復無其他由本院管轄之原因,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又聲請人如有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必要,應另行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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