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商訴字第1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33號原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韋伯韜 訴訟代理人 俞昌瑋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台灣青啤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葉豐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灣青啤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3年11月16日以「台灣青啤酒」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當時所定第32類之「啤酒、生啤酒、黑啤酒、淡啤酒、無酒精啤酒、濃色啤酒、麥酒、薑汁啤酒」商品,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專用權期間自西元2006年6月16日至2016年6月15日止)。嗣台灣青啤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7月6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審查,以99年1月27日中台廢字第980137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第0000000號『台灣青啤酒』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
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6月2日經訴字第0990605704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台灣青啤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台灣青啤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熊誦梅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