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72號原告 鄭孟洳 訴訟代理人 陳正賢 被告 李承崧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110年度易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陳俊宏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