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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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 周來旺 被告 郭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即原告陳報可獲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