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29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29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審易字第29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江振義書記官林韡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少調字第31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90年9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院以90年度少調字第314號為不付審理裁定確定;復於91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9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於93年間因毒品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3年度和審字第2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與上開有期徒刑6月,並經同院以93年度和裁字第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於93年間因毒品案件,經同院以93年度和審字第5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與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接續執行,於95年9月14日假釋出監,迄95年12月23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構成累犯);再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130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12月31日晚間8時許,在桃園縣○○鄉○○路○○○巷○○○號處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97年1月2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上址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庭法官江振義
書記官林韡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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