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54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林清忠 債務人尚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美鈺 人債務人帝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趙宗昌 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尚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林美鈺、趙宗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捌拾萬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壹仟柒佰玖拾伍萬伍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