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張隆盛
被 告 蘇欽榮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559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6月27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黃千玲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玖仟 柒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陸萬玖仟陸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
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千玲
法官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