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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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348號
原   告  林靜女
被   告 昱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政達
訴訟代理人  李史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18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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