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348號原 告 林靜女 被 告 昱臣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政達 訴訟代理人 李史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1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官許蕙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