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陳旭彥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40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6月27日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玉萱
書記官 蘇美燕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
行)申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
循環使用,而積欠萬泰銀行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
付,嗣由原告受讓該等債權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公司變更登
記表等資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
,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蘇美燕
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