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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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4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暨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亦未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