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2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國錦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國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國錦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就受刑人前因遭判處罪刑確定而聲請定應執行刑,由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89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6月確定,其於104年10月20日入監服刑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2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4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2月9日等節,業經本院審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414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