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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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8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茂國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聲請人之母親 邱曾阿英 之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提出預定之還款計劃書(包括收入來源、必要支出、每期還款金額、還款總額及期數)。
五、陳明聲請人及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目前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如有受領,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六、釋明租屋之必要性為何?並陳明戶籍所在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