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8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593、633、832、94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慧慈選任辯護人林怡君律師
陳玫儒律師(審理庭後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635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8954號、第18186號、第20120號、第20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慧慈無罪。
理由
一、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慧慈為成年人,依其智識及社會經驗,可知一般人以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收受款項、購買虛擬貨幣並非難事,倘以金錢為對價,要求他人提供帳戶收受款項再購買虛擬貨幣存入指定之電子錢包,實有可能係詐欺集團為收受詐欺犯罪所得,並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犯罪手法,詎被告貪圖每筆交易可獲得新臺幣(下同)2,000至3,000元不等之報酬,縱使如此仍予以容任,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間接故意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BitoPro 林美琪 」、「叮BitoPro噹」及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為共同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將其開立之 玉山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帳號告知「BitoPro林美琪」、「叮BitoPro噹」,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施詐,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至被告玉山帳戶,復由被告將附表所示之加值金額轉帳至BitoPro交易所提供之遠東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虛擬帳戶),用以加值至其開立之BitoPro帳戶,並在BitoPro交易所購買泰達幣後存入「叮BitoPro噹」指定之電子錢包(下稱電子錢包),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嗣告訴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不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者,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犯意,且對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事已有認識,仍決意共同分擔內部分工行為,始足當之。而提供帳戶轉匯帳戶款項者,可能原因不一而足,必於提供帳戶轉匯時已具備不法犯意,明知或預見所轉匯之款項,為某犯罪組織以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所匯入者,且該犯罪事實之發生也是其所希望或至少不違反其本意,在此情形之下,仍決意共同參與,為該詐欺組織擔任轉匯贓款之角色,始能以加重詐欺罪相繩之。除此之外,如因遭詐欺而提供帳戶轉匯帳戶者,於提供帳戶轉匯帳戶之時,既不存在不法犯意,且未認識所提領之款項是被害人遭詐騙之贓款,該犯罪事實之發生非其心中所願,即與加重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 林孟嫆 、 龍錦金 、 馬寶安 、 梁原賓 、 胡家蓁 之證述,及其等提出之對話紀錄、匯款資料、被告玉山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及被告與「BitoPro林美琪」、「叮BitoPro噹」之LINE對話紀錄等為其論斷依據。
五、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
六、訊據被告坦承提供上揭玉山帳戶資料以供收款並依指示轉出,惟辯稱:我沒有詐欺、洗錢,我是因求職,有專人指示我將收到的款項轉到指定帳戶,並且讓我將操作轉帳中的其中幾筆金額,留下部分當作我的薪資,剩餘款項再轉出,我總共轉出9筆,共拿到1萬1,800元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依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內容,如自事後理性客觀第三人角度審視,固然可認其中有諸多奇怪、不合理而應起疑之處,然如立於被告當下之情境與氛圍,詐騙集團成員提及會有人教學指導如何進行虛擬貨幣操盤,且向被告保證為正當營業之公司,而說服、取信於被告,始致被告誤信對方係合法從事虛擬貨幣交易之正規公司,應認被告主觀上並無犯罪之直接或間接故意等語。
七、經查:
㈠、被告確有將玉山帳戶帳號告知「BitoPro林美琪」、「叮BitoPro噹」;而詐欺集團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施詐,致告訴人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至被告玉山帳戶,復由被告將附表所示之加值金額轉帳至虛擬帳戶,加值至其開立之BitoPro帳戶,並在BitoPro交易所購買泰達幣後存入電子錢包乙情,上情為被告所不否認,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孟嫆、龍錦金、馬寶安、梁原賓、胡家蓁證述相符(警卷第3-6頁、追加警一卷第7-10頁、追加警二卷第13-14頁、追加警三卷第7-8頁、追加警四卷第7-9頁),並有證人林孟嫆、龍錦金、馬寶安、梁原賓、胡家蓁提出之對話紀錄、匯款資料(警卷第17-32頁、追加警一卷第13-19頁、追加警二卷第26-29頁、追加警三卷第25-29、45-113頁、追加警四卷第37-54頁)、被告玉山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紀錄(警卷第11-12頁)、被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下稱對話紀錄、追加偵卷第34-105頁)附卷足參,是被告提供之玉山帳戶,確作為詐欺集團詐欺告訴人使用,被告進而將玉山帳戶內之贓款轉帳至虛擬帳戶,用以加值至其開立之BitoPro帳戶,並在BitoPro交易所購買泰達幣後存入電子錢包,此部分之客觀事實均堪認定。
㈡、被告自承因要找兼職,復依循廣告上提供之LINE帳號與「BitoPro林美琪」取得聯繫,此有臉書社團網頁附卷足參(追加偵卷第31-34頁)。而該網頁顯示「公開社團,6,047位成員」、「工作內容簡單,系統作單人員,負責訂單處理。遠端工作自備手機或電腦。因為只是幫忙處理下單,薪水不是很高,但至少可以賺取額外收入,週領6千至1萬元沒有問題,請不要嫌棄薪水太少,沒有年齡限制,只要求有顆上進的心就可以了。有興趣者,歡迎詢問LINE:GO9588」,此與日常手機顯示招攬成員之社團並無二致,就徵求之工作內容、給付之薪資,除無任何誇大外,反而謙遜表示薪水不高,且該網頁亦無或者要求入職者提供金融帳戶等坊間一看即知之犯罪套路,一般有兼職渴望或需求之人極易與之聯繫,是詐欺集團以合法外觀騙取不特定人與集團成員聯繫後,再施以詐術行騙,非不能想像。
㈢、被告加入LINE:GO9588後,被告先行詢問「想瞭解工作內容」、「BitoPro林美琪」告知「兼職工作是數字貨幣代購」要求被告下載「BitoPro」軟體,註冊完成後,提供「叮BitoPro噹」個人資料,被告加入後由「叮BitoPro噹」由其一步步教導被告操作外幣買賣(詳附件),此與前述臉書徵兼職工作之廣告全然相符,雙方之對話中並未提及與詐欺、洗錢犯罪有關之情節,本無從依此認定被吿對於「BitoPro林美琪」、「叮BitoPro噹」為詐騙集團得以預見。再「BitoPro」確實可以點選、操作(詳追加偵卷第38、39、43、47-55頁),被告申辦之電子錢包,係向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申辦,此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08月07日遠銀詢字第1120004764號函文、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2年08月14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文附卷足參(本院卷第121-184頁),既BitoP
ro的交易平台、幣託公司確實存在,難認被告有預見其所為之行為已構成犯罪。況虛擬貨幣交易程序非常複雜,涉及諸多區塊鏈、波場幣、區塊鏈代幣協議標準等專業術語,若非專門研究人員,顯難苛責被告能預見詐欺集團之手法。
㈣、被告於111年12月4日上午尚有與「叮BitoPro噹」聯繫,詢問工作情況,對方表示稍等安排,旋即因玉山帳戶顯示為問題帳戶,被告驚訝表示怎麼會變這樣,並尋求幫忙,「叮BitoPro噹」回應要被告再等48小時就ok了,警察可能認為資料異常,會暫停。沒故障就解除了,此有對話紀錄附卷(追加偵卷第101-105頁)。被告旋即於111年12月5日前至警局報案乙節,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1年12月13日南市警二偵字第1110746436號函文附卷足參(本院卷第87-103頁),是被告帳戶遭顯示為問題帳戶後,仍認為自己係為貨幣交易平台公司提供帳戶從事貨幣交易之工作,尋求對方處理,而其於「叮BitoPro噹」尚要被告等待之情況下,即逕行至警局報案。則以被告於案發後反應,實難認被告得以預見匯入其帳戶之款項極可能為詐欺集團之贓款,且提領該贓款將掩飾詐欺不法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以製造金流斷點。
㈤、被告提供玉山帳戶帳號後,該帳戶仍為日常使用帳戶,甚於遭顯示為問題帳戶前1日仍將3千元之借款透由該帳戶出借予友人,此有帳戶紀錄附卷(警卷第11-12頁),及與「叮BitoPro噹」對話中表示「帳戶昨天是正常的,我昨天還借朋友3千元,轉帳也正常」(追加偵卷第105頁),倘若被告主觀上有認識或預見其帳戶供匯入詐欺贓款使用,豈有甘冒日後帳戶遭凍結致使帳戶內款項均無法使用之風險?
㈥、至被告雖確實獲得1萬1,800元報酬,然在兼職詐術之包裝下,上情更能獲取被告深信報酬是工作對價,自不能據此反推被告有詐欺、洗錢之主觀預見。另111年11月29日被告雖然執反詐騙之宣導通知詢問「叮BitoPro噹」,「叮BitoPro噹」表示不能做合約交易,被告再詢問「那我這樣算租借帳戶嗎?」,「叮BitoPro噹」表示「怎麼會,你帳號都是你自己操作,你算賣虛擬貨幣這樣」,被告再確認「如果帳戶給別人操作才算是嗎?」「叮BitoPro噹」表示「是的」,此有對話紀錄附卷(追加偵卷第59-60頁),既被告未曾交付提款卡、密碼或存摺予對方使用,被告之帳戶自始至終均於其掌控之下,自認「叮BitoPro噹」無法使用,再對方已經表示不算租借帳戶,被告當亦無從根據以往報章媒體之報導,預見其帳戶已供詐欺集團使用之可能。況以詐欺集團所提供之金錢全數匯入被告管領下之帳戶,此種情形足使求職者不會多所懷疑,甚至更能取信於求職者其確係為對方工作以謀取報酬,否則被告倘若有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大可將所匯入之贓款全部提領一空留作己用,又何須為詐欺集團提領款項轉匯他處?更何況於資金匯入被告帳戶及轉匯之過程中,被告根本無所遁形,其倘若已預見匯入帳戶之款項均為詐欺贓款,理應知悉於東窗事發後為警方查獲只是時間早晚,被告又何須以身犯險,提供自身帳戶為詐欺集團所用,甚至轉匯款項,此已等同於詐欺集團車手之犯行?諸此均可見被告確實未預見其提供之帳戶將遭詐欺集團作為詐欺使用,應屬明確。
㈦、衡以詐欺集團詐騙手法日新月異,縱然政府、金融機構與媒體已大肆宣導、報導,仍屢屢發生受騙之案件,其中被害者亦不乏有高學歷、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驗之人,受騙原因亦甚有不合常情者,若一般人會因詐欺集團成員言詞相誘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鉅額財物,則一般民眾因應徵工作、申請入職等原因陷於錯誤為本案行為,誠非難以想像,自不能驟然推論被告必具有較高之警覺程度,而認被告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況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及風險評估,乃因人而異,查本件被告甫出社會、前無涉犯任何刑事案件之前科紀錄,有被告供述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於詐欺集團利用工作徵才、完成入職流程等名目,詐騙被告,實難期待一般求職者尚能機警辨別其中是否涉及詐欺、洗錢等不法行為。
八、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所為訴訟上之證明,於通常一般人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可確信其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提起公訴、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茵如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附表:編號告訴人詐欺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加值金額1龍錦金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2日10時23分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 曾曉薇 」與龍錦金取得聯繫,龍錦金表示欲借款60萬元,「曾曉薇」提供國泰信貸網址予 龍錦生 ,隨後自稱國泰信貸客服人員與龍錦金聯繫,要求龍錦金依指示操作,嗣佯稱:因其帳戶資料錯誤致交易失敗,導致帳戶遭系統凍結,需儲值款項始得解除凍結等語,致龍錦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林慧慈玉山銀行號帳戶。111年11月29日14時08分100,000元50,000元47,000元2梁原賓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9日某時許,假冒貸款業者向梁原賓佯稱:需繳納保證金方可核撥貸款云云,致梁原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林慧慈玉山銀行帳戶。111年12月01日18時03分42,000元55,000元3馬寶安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在家工作賺錢之求職廣告,馬寶安於111年11月21日加入LINE暱稱「 張曉慧 」,對方佯稱:在樂天平臺幫商家提升銷售量云云;,致馬寶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林慧慈玉山銀行帳戶。111年12月01日18時15分16,000元4林孟嫆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9日16時53分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結識林孟嫆,並向林孟嫆佯稱:可點選所傳送之網址操作申辦貨款,致林孟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林慧慈玉山銀行帳戶。111年12月02日18時49分10,000元20,000元111年12月02日18時50分10,000元5胡家蓁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5日某時許,假冒貸款業者向胡家蓁佯稱:其申辦貸款時因操作錯誤致帳戶遭凍結,需支付解凍帳戶費用云云,致胡家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林慧慈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慧慈再依指示轉入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111年12月02日19時42分30,000元30,000元附件:
與BitoPro林美琪之對話11月27日林慧慈01:43你好(張貼臉書社團徵人廣告)想了解工作內容BitoPro林美琪10:47兼職工作是數字貨幣代購薪資都是日領的不需要你任何資金每天都可以領3到5千薪資林慧慈11:05請坐如何操作BitoPro林美琪11:06具體操作會有專業的老師帶您進行操作您只要配合老師就可以林慧慈11:08好的BitoPro林美琪11:08你需要先在軟體商店下載Bitopro貨幣交易所林慧慈11:09下載好了BitoPro林美琪11:10您註冊帳戶才能使用林慧慈11:10了解那註冊好再跟您說嗎BitoPro林美琪11:10好的保持聯繫林慧慈11:10了解11月28日BitoPro林美琪18:43你好林慧慈18:53你好已經驗證成功BitoPro林美琪18:54能截圖給我看下嗎18:56把您的身分證發給我幫您辦理入職18:58辦理入職後就可以進行操作了18:59稍後我會把操作老師的賴推薦給您林慧慈18:59好的BitoPro林美琪19:00(傳送叮BitoPro噹個人檔案)與叮BitoPro噹之對話11月28日林慧慈19:01你好叮BitoPro噹19:01你好林慧慈19:02(傳送與BitoPro林美琪對話截圖)老師你好叮BitoPro噹19:02好的入職了嗎林慧慈19:02辦理了叮BitoPro噹19:04姓名手機號傳給我幫你查詢哦林慧慈19:11林慧慈&ZZZZ;0000000000叮BitoPro噹19:12好的稍等幫你查詢林慧慈19:15好的叮BitoPro噹19:17好了登入bitopro首頁按匯款加值截圖給我哦林慧慈19:18好的19:21(傳送電子錢包擷圖)叮BitoPro噹19:21(傳送擷圖)這裡截圖給我哦林慧慈19:22(傳送擷圖)叮BitoPro噹19:22綁定的玉山帳戶有網銀嗎林慧慈19:26你好有喔叮BitoPro噹19:29好的那幫你安排明天中午操作有時間嗎林慧慈19:30Ok叮BitoPro噹19:30我明天密你哦林慧慈好的11月29日叮BitoPro噹11:51哈囉11:52玉山帳號發給我安排你操作哦林慧慈11:54(傳送玉山銀行存摺封面照片)你好這ㄌ一叮BitoPro噹11:54林慧慈000-0000000000000佳里分行對嗎林慧慈11:55你好對啊叮BitoPro噹11:55好的我發給財務安排轉操作資金給你然後教你操作喔林慧慈11:58好的叮BitoPro噹11:59稍等財務安排林慧慈12:03(OK符號)叮BitoPro噹14:04(傳送匯款單擷圖)到帳了和我說哦匯款好了14:11(未接來電)14:12看一下到帳了沒有哦林慧慈14:14有喔叮BitoPro噹14:14好的那現在教你操作哦林慧慈14:14到帳10萬叮BitoPro噹14:14登入bitopro首頁按匯款加值複製加值帳號14:16(傳送擷圖)14:17複製這個帳號然後用你玉山銀行末四碼7141帳戶轉帳97000元轉帳好了和我說14:22匯款好了嗎???林慧慈14:22不好意思燒等我一下叮BitoPro噹14:22好的14:23如果你玉山單筆轉帳不能匯款97000元需要先設定一下(傳送玉山銀行約定轉帳設定方式擷圖)看這個設定林慧慈14:24不好意思是不是可以分次匯款叮BitoPro噹14:24可以的沒設定的話單筆只能匯款5000014:25你分兩筆匯款的話匯款好一筆等bitopro加值到帳了再匯款下一筆哦14:26就是匯款好了一筆,然後看bitopro錢包點資產總覽加值成功了再匯款一次林慧慈14:27(傳送網路銀行擷圖)用轉帳嗎叮BitoPro噹14:27是的14:280000000000000000000匯款到這個帳號97000總的14:32還沒匯款好嗎14:34(傳送問號表情貼圖)14:38(語音通話15秒)14:42你只要給我5分鐘時間就可以教你完成訂單哦林慧慈14:44好的叮BitoPro噹14:44你匯款好了嗎匯款好了和我說開始操作林慧慈14:47匯款好了叮BitoPro噹14:47登入bitopro在錢包點資產總覽截圖給我林慧慈14:48(傳送擷圖)叮BitoPro噹14:48再匯款47000林慧慈14:48(傳送匯款擷圖2張)我匯款過去了叮BitoPro噹14:4947000還沒到帳稍等一下到帳了和我說哦14:51加值的47000到帳了嗎14:52(傳送擷圖)還沒到帳的話加值明細截圖給我林慧慈14:57你好有了叮BitoPro噹14:57好的現在跟我操作林慧慈14:57 恩恩 叮BitoPro噹14:57Bito首頁點擊"USDT"再點擊"買”(傳送泰達幣交易擷圖)林慧慈14:58(傳送泰達幣交易擷圖)叮BitoPro噹14:58然後這樣設定限價改成市價金額可輸入97000或者按100趴然後按買USDT林慧慈14:59(傳送泰達幣交易擷圖)叮BitoPro噹14:59嗯按買USDT林慧慈14:59(傳送泰達幣交易擷圖)叮BitoPro噹14:59然後在錢包點擊"提領”"TWD”改成"USDT"截圖給我林慧慈15:00(傳送泰達幣交易擷圖)叮BitoPro噹15:00"錢包類型"選擇"TRX-TRC20”15:01(傳送泰達幣交易擷圖)是提領然後TWD改成USDT然後選擇"TRX-TRC20"林慧慈15:01(傳送泰達幣交易擷圖)叮BitoPro噹15:01TJw1aRdWGfJ7fShmobJVqdMZpdS6ZTuyA9提領到:這個地址數量按100趴然後提領15:02(傳送泰達幣交易擷圖)提領好了截圖給我林慧慈15:03(傳送泰達幣交易擷圖)這樣嗎叮BitoPro噹15:03是的按提領哦15:05按提領然後信箱收到提領驗證碼輸入就可以提領完成然後截圖給我15:07提領好了嗎?林慧慈15:07還沒收到驗證碼叮BitoPro噹15:07驗證碼在註冊的信箱不是手機驗證碼15:08是電子信箱才收的到驗證碼喔15:11還沒收到嗎林慧慈15:11(傳送泰達幣交易擷圖)已完成叮BitoPro噹15:12好的請稍等我這邊完成哦林慧慈15:12了解不好意思請問這樣算詐騙嗎叮BitoPro噹15:12怎麼會是詐騙?我們是做量化交易使用15:13USDT提領到 幣安 用量化機器人盈利的呢林慧慈15:29因為(傳送反詐騙宣傳擷圖)叮BitoPro噹15:30因為bitopro和幣安沒法比bitopro木能做合約交易林慧慈15:32那我這樣算租借帳號嗎叮BitoPro噹15:33怎麼會你帳號都是你自己操作你算賣虛擬貨幣這樣林慧慈15:34那如果帳號給別人操作才算是嗎叮BitoPro噹15:36是的11月30日林慧慈09:56不好意思請問像昨天那樣的流程是多久才有叮BitoPro噹10:38你好你下午3點操作有時間嗎林慧慈10:40你好!有喔叮BitoPro噹10:41好的預約好了哦林慧慈10:41好的叮BitoPro噹15:06在嗎林慧慈15:06你好在喔叮BitoPro噹15:06好的現在給你安排哦林慧慈15:07OK叮BitoPro噹15:10轉了6萬給你了先匯款6萬操作薪資一會一起結算(傳送匯款擷圖)收到了嗎15:12單筆限額5萬的話就先操作5萬就ok15:13再匯款43000給你了15:14一共是103000元匯款兩筆5萬一共操作10萬哦林慧慈15:15好的叮BitoPro噹15:15一樣登入bitopro首頁按匯款加值複製帳號15:16然後轉帳兩筆5萬一筆一筆加值哦加值到帳了再加值一次十萬到帳bitopro了截圖給我哦林慧慈15:17好的叮BitoPro噹15:18會操作嗎林慧慈15:18(傳送轉帳擷圖)15:19一樣是這個帳號嗎叮BitoPro噹15:19我核對一下林慧慈15:19OK叮BitoPro噹15:20沒錯林慧慈15:20好的叮BitoPro噹15:20(傳送轉帳擷圖)你轉帳額度不夠要提升轉帳額度15:21(傳送提高轉帳額度擷圖)15:22你先匯款好一筆5萬了然後提升一下轉帳額度再匯款第二筆5萬15:26匯款好了嗎林慧慈15:28兩筆都匯款好了叮BitoPro噹15:28bitopro錢包按資產總覽截圖給我林慧慈15:28(傳送錢包擷圖)15:29我分兩次匯款叮BitoPro噹15:29等另外一筆到帳哦林慧慈15:29好的叮BitoPro噹15:30轉帳額度設定提高了嗎林慧慈15:30以提高叮BitoPro噹15:30(傳送錢包擷圖)到帳林慧慈15:30好的叮BitoPro噹15:31一樣首頁按USDT買用市價買入10萬元買好了和我說Bito首頁點擊"USDT"再點擊"買”"限價"改成"市價”再按"確定執行”"總額"按下面的"100%”然後點"買USDT”然後在錢包點擊"提領”"TWD"改成"USDT""錢包類型"選擇"TRX-TRC20"提領到:TJw1aRdWGfJ7fShmobJVqdMZpdS6ZTuyA9"請填入USDT錢包地址"填寫上面的地址數量按100%然後提領林慧慈15:32買好了叮BitoPro噹15:32作業流程現在按提領你截圖我看一下資產總覽有沒有買成功15:34(傳送錢包擷圖)就是這裡再截圖我看一下林慧慈15:34(傳送錢包擷圖)以提領結束叮BitoPro噹15:34哦哦哦〜〜提領好了嗎林慧慈15:34提領好了叮BitoPro噹15:35有完成了今天作業完成了哦林慧慈15:36OK叮BitoPro噹15:36你錢包按加值截圖加值明細給我明天安排那個時間操作哦因為我要知道加值時間〜間隔24小時林慧慈15:37(傳送注意事項及錢包擷圖)15:38請問薪資都固定三千而已嗎叮BitoPro噹15:38明天下午15.30分操作哦林慧慈15:38OK叮BitoPro噹15:38薪資是按操作資金算的15:39你24小時只能操作十萬(傳送注意事項擷圖)因為你年齡沒滿26歲才會這樣限制哦林慧慈15:40了解12月01日、12月02日均為虛擬貨幣買賣之對話,12月03日無交易,12月04日林慧慈帳戶即遭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