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87號上訴人 郭震東 被上訴人 胡紫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2,5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