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4號聲請人即債 丁周貴 美務人3號5樓代理人 林晉佑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相對人即債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賴曉秋 相對人即債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另陳報其於台北敦南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527元;再查其有中國人壽無解約金之保單2張外,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資料、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等,及債務人民國110年1月11日陳報狀附存摺明細等附卷可稽。因財產價值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本院於110年1月25日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本院將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迄均未陳述不同意見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