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 楊淑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良諭 等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