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債務人 林學輝 代理人 林立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表:
⒈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說明債務人戶籍地
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⒉自106年2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自106年2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⒋提出債務人所有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354之
1地號之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二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⒍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⒎債務人前於調解程序陳報已離職,應提出債務人最新勞保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⒏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6、107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⒐債務人陳報有車位租約,應陳報使用車輛為何人所有,交通費支出之新台幣(下同)1,280元係如何計算。
⒑債務人自陳於108年2月後自嘉里快遞股份有限公司離職,應說明目前任職工作及平均收入為何,並檢附收入證明。
⒒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參酌108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為1萬6,580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於積欠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每月個人必要支出金額高達3萬2,993元(已扣除勞保及健保費),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甚多。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不可高於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⒓債務人自陳聲請前兩年收入薪資共計54萬1,000元,聲請人前
兩年支出高達80萬4,430元,明顯不符,有隱匿收入財產及浮報支出之虞,請確實說明所得來源、數額,並附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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