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721號
原 告 陳雅玲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 律師
參 加 人 連雪貞
被 告 北園圓山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龍旗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7月5日上午10時45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