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醫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建仁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薛如吟 ,因本院99年度南醫簡字第1號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年5月8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