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542號債權人 謝文慶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國棟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中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111年6月28日遭戶政機關為「遷出國外」之註記,足見債務人於國內並無住居所,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本件向債務人之送達,即應向國外為之,核屬不得發給支付命令者。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梁漢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