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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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04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家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文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0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0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訴人逾期未繳前開上訴費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