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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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5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松
陳品妤 陳秀惠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蘇瑛麗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龍夫 及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振嘉 等143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4,300元(即原審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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