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51號聲請人 范榮富 相對人 鄭武燦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27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與聲請人於112年6月21日所立金錢消費借貸發生之債務,清償日期為112年9月21日,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票等件影本,以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正本為證。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苗栗縣後龍鎮大山681229.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