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69號上訴人即原告士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丙○○
發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76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0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3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書記官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