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7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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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賴妙雲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6日│98年11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58號│98年度偵字第6086號││││99年度偵字第1308、1313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175號│99年度上訴字第1135號││實├──────┼──────────┼────────────┤│審│判決日期│99.3.15│99.8.3│├─┼──────┼──────────┼────────────┤│確│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175號│99年度上訴字第113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3.15│99.8.23│├─┴──────┼──────────┼────────────┤│備註│苗栗地檢│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134號│99年度執字第2575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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