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易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3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競文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徐文祥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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