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28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3樓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 律師複代理人 林妍汝 律師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叁拾伍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原告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一)訴外人誠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誠吉公司)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11月15日簽訂授信總申請書,授信總額度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誠吉公司嗣於93年11月19日向原告借款20,000,000元,利息按年息4.08%計算,借款期間自93年11月19日至96年11月19日,約定自93年12月19日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19日按期繳納利息,如未按期繳納利息或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時,誠吉公司即喪失期限之利益,積欠債務應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被告並願放棄先訴抗辯權。詎誠吉公司於95年9月22日遭臺灣票據交換所列為拒絕往來戶,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2款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有積欠本金6,350,000元及按年息
4.08%計算之利息及相關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二)是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350,000元,及自民國95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0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三、被告則以:
(一)依兩造撥款申請書之約定,業已載明本件借款利率係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2%、並於郵政利率調整時機動調整之,原告依訴外人誠吉公司列為拒絕往來戶、喪失期限利益時之利率固定計算利息,與上開約定有違,是本件利息之計算方式實有未當。
(二)是被告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情事,業據其提出與授信總申請書、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臺灣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戶網路查詢表各
1件為證,被告就其為訴外人誠吉公司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誠吉公司業已列為拒絕往來戶、本件借款業已喪失期限利益、原告關於本金數額、利息加碼部分等事實均不為爭執,惟以:依兩造撥款申請書之約定,本件借款利率係依據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碼2%,並上開利率調整時機動調整,然原告本件竟逕依誠吉公司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時之利率固定計息,實有未合等語為辯,惟原告否認上開辯解,並以:依兩造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約定,原告得按固定利率計算等情為主張,惟核兩造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之記載,僅有誠吉公司喪失期限利益、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等各種狀況之約定,惟並無原告即得依斯時利率固定計息之約定,易言之,即依上開條款之記載,並無從解為原告得於誠吉公司本件借款債務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之利率固定計息,是被告此部分之辯解尚非無據,自可採信。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範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至於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威賜附表:
┌─┬────┬───────┬───────┬─────────┬────┬───────────────┐│編│原借款本│尚未清償本金〔│借款日期及約定│年利率〔即約定利率│被告應給│被告應給付之違約金││號│金│即計算利息、違│到期日│〕│付之利息├───────┬───────┤││新臺幣元│約金所據之本金│││及其計算│逾期六個月以內│逾期六個月以上││││〕單位:新臺幣│││期間│按約定利率加百│按約定利率加百││││││││分之十│分之二十│├─┼────┼───────┼───────┼─────────┼────┼───────┼───────┤│一│貳仟萬元│陸佰叁拾伍萬元│九十三年十一月│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自九十五│自九十五年十月│自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原約定│公司郵政儲金一年期│年九月十│二十日起至九十│二十日起至清償│││││到期日為九十六│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九日起至│六年四月十九日│日止。│││││年十一月十九日│碼百分之二,並按上│清償日止│止。││││││)│開機動利率調整浮動│。││││││││時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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