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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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3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村田上列聲請人就被告犯電業法案件(99年度偵字第61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鱷魚夾壹組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138號被告洪村田涉嫌電業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鱷魚夾1組,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又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洪村田所犯電業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61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緩起訴處分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次查本件扣案之鱷魚夾1組,為被告所有,供本件違反電業法案件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偵查隊執行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及現場照片9張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扣案物品,於法有據,其聲請為正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雪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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