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318號聲請人 藍偉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昌明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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