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91號原告 楊秀英
一、原告與被告 楊懷榕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