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05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富榮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爾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0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