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0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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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0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黃子洋 原名黃延麒.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86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86年12月20日與債權人(原名寶島商業銀行,嗣更為現名)訂有信用貸款借款申請書,向債權人借款50萬元,並約定應於89年12月20日清償,惟債務人均未依約清償,而債權人經信用保險獲得約9成之保險理賠後,仍有部分債權未獲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添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