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嘉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 周樹江 被告 鄭群穎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106年度嘉簡字第5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佩韻
法官張志偉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