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049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債務人 伍偲綺
伍俊雄
一、債務人伍偲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期款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壹拾參元依約定年息百分之十五‧五計付懲罰性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伍偲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伍俊雄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