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5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58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028號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