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件:
㈠民間借貸新台幣(下同)80萬及勞工紓困貸款10萬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補正財產及收入狀說明書及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㈡民國98年起每月收入證明。
㈢聲請人及母親 陳郭金鳳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