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0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紘英 訴訟代理人 劉怡君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仙妹 間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8,292元(計算式:原告請求總額2,847,752-勝訴部分439,460=駁回部分2,408,29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又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105年11月11日之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所記載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為「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更審」,顯然有誤,應予一併補正(倘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聲明應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應予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847,752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即104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附此敘明。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張紘帷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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