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9號上訴人即被告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瑋憲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數額為新臺幣(下同)3,013,500元(計算式:28.7×105000=0000000),應繳裁判費46,3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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