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55號原告陳文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志堅 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確認其就坐○○○鎮○○段○○○○○號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存在,而該土地於本院10
5年度司執字第14681號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之拍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元,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10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494元。
㈡、另請提出被告余志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