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0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0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一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五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簡茂寅 │桃園郵局│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參萬元│L0000000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