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0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八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郭琇玲~B法官張益銘~B法官林哲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蘇萱~F0~T40┌──────────────────────────────────────────────────────┐│支票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0八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宏雙企業有限公司張│寶島銀行北桃園分行│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伍萬 元│CA九四八0四九││││ 文忠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