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42號原告太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2月8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於10日內提出本院96年度執字第
578號執行事件分配表次序9(即第三順位抵押權)確係法定抵押權及其成立時間之證據到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德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