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50號聲請人台灣英特威動物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瑞華 代理人 黃靜嘉 律師代理人 李孟融 律師代理人 張全成 律師相對人 王楊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8年9月16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貨款、墊款、票據、保證及銷售契約。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8年9月6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無。
(七)遲延利息(率):無。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楊秀真,債權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丞陽有限公司簽發票號AD0000000、發票日為民國100年6月10日之支票1張,作為貨款之擔保。嗣後聲請人於100年6月10日持票提示不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經銷合約、公司變更登記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相對人雖於101年5月3日具狀陳報意見,惟其內容係陳稱:確有提供本件抵押物為債務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願於抵押權最高限額150萬元內負清償責任等語;並未對聲請人之聲請有所爭執。查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豐原區│合作││0000-0000│建│62.2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89│臺中市豐原區合│住家用│總面積:123.46││全部││││作段602地號│加強磚造│層次面積:│││││││層數:003層│1層:44.72│││││├───────┤層次:1層│2層:44.72││││││臺中市豐原區中│2層│3層:34.02││││││山路81巷1之2號│3層││││├─┴───┴───────┴────────┴───────┴─────┴────┤│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