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5號聲請人即被告 方玉麟 選任辯護人 簡坤山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對於個人違法部分,均已承認所涉之罪,無串供、湮滅證據等影響審理、判決之虞,又被告有固定住所及工作,得隨時靜候傳喚,請求具保停止羈押,得以撫養年邁母親及安置求學中之子女,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之罪為法定刑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本院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於100年1月14日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且本院前依被告所涉犯之罪名係屬重罪,斟酌一切客觀情狀,認被告將來有受判處重刑之可能甚高,而面臨將受重刑之判決,其逃亡、規避刑事審判及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因上開情事依然存在,尚不能使上開被告羈押之原因,因具保而代替。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映佐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